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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女婿能否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5-04  分享道
【摘要】……
  

入赘女婿能否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

        【案情】

  许某与邱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邱某金、邱某花及邱某雪三姊妹。1968年,邱某金与高某登记结婚。因许某与邱某未生育儿子,根据民间风俗习惯,将高某作为入赘女婿,承担了大部分赡养义务。1990年,邱某去世。1993年,许某作为邱某遗属,获得邱某单位集资建房名额,并缴纳了相应的集资建房款,购得房屋一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2004年许某去世。此后房屋一直由邱某金及高某管理、照看。2016年,因县政府对房屋进行征收,可获得补偿款490000元。对于该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款的继承,高某要求作为法定继承人,与邱某金、邱某花及邱某雪按四人份进行分配,双方产生争议。

  【分歧】

  对于入赘女婿高某,能否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继承许某遗产即房屋征收补偿款,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某能够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房屋征收补偿款的继承,理由为高某作为许某的入赘女婿,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履行了作为儿子的大部分的赡养义务,应视为与邱某金、邱某花及邱某雪三姊妹拥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高某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房屋征收补偿款的继承,理由为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的法定继承权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入赘女婿并不在列,故不是法定继承权人。

  龙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入赘女婿并不在法定继承权人之列。虽然该法第十二条亦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高某虽是入赘女婿,但未丧偶,其要求与妻子共同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入赘女婿是依据民间风俗习惯而产生的,主要为未生育儿子的夫妇为保障其生活,而将女婿视为儿子,让其享有儿子的权利,履行儿子的义务,其立足点为传统思想中的儿子主要履行赡养义务、儿子主要享受继承权。该思想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的原则并不一致,故不应得到支持。如高某欲享有继承权,除非许某留有遗嘱,则按遗嘱继承,否则高某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第三,基于尊重民间风俗习惯,且高某作为入赘女婿,与其妻子邱某金对被继承人许某尽了大部分的赡养义务,并对房屋进行了主要的管理、照看,故其可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关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要求其妻子邱某金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且基于房屋征收所得的装饰装饰补偿及搬迁奖励归其所有。

  综上所述,高某作为入赘女婿,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被继承人许某遗产的分配。如其对被继承人许某尽了大部分赡养义务,且对房屋进行了主要的管理、照看,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为邱某金多分配遗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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