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装摄像头取证妻子出轨法院不采信
深圳离婚律师案件提示:王某和万某婚后感情甚好并有两个孩子。但由于工作的需要,王某时常出差。两人一个月甚至数月才见一次。一次偶然的机会,万某认识了住在同小区的华某。时间长了,两人感情变得暧昧了起来。两个月后,王某回家,发现万某对其态度冷淡,还经常背着自己发短信。后从孩子口中得知家里经常有个叔叔出现,因为担心妻子出轨的王某,在家安装了一个摄像头,以随时关注妻子的行动。没想到没过多久王某安装的摄像头就拍到了妻子和华某的亲密镜头。这让王某受到了打击,一怒之下,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要求妻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三十万,还提出由自己来抚养儿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本案中,当事人在承租的房屋中安装摄像头取证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对于这种违法的证据来源是不予采信的,但在后来的调解过程中,两人表示感情已破裂,无挽回的余地,故调解离婚儿子由父亲抚养,女儿由母亲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在无锡的财产归万某所有。深圳离婚律师 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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