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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未成年子女财产要分割吗?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离婚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1-17  分享道
【摘要】……
  

夫妻离婚时未成年子女财产要分割吗?

我国实行“离婚自由”与“防止和反对轻率离婚”的婚姻法双重原则。“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

  因此,假如第一次提起诉讼不被法院准许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款的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般情况下以子女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子女专用生活用品是不纳入离婚分割财产的范围内。在法律实务上,子女的非专用生活用品(如复读机、电脑、自行车)会被纳入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并在离婚是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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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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