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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子女抚养权变更的审理原则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是否存在影响子女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的因素进行审查的内容有: 1、是否存在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对子女有无体罚达到一定程度,对子女是否造成身体的直接伤害; 2、是否存在影响子女精神健康的因素,如是否有由于教育方式不当,给子女造成心理上难以愈合的创伤,甚至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疾病等;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有不履行抚养职责,导致子女生活无人照料、学习无人监管的情况等。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对子女成长并无不利,应予准许。 审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纠纷,首先应当调解,调解不成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变更理由充分,请求权成立: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被劳动教养、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