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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应否支付子女抚养费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2-14  分享道
【摘要】……
  

夫妻分居应否支付子女抚养费

深圳离婚律师推荐:【案情】

2012年8月25日,张先生 孙小姐 登记结婚,2013年7月生育儿子张灵敏。后双方因吵架导致分居,孙小姐 到外租房居住,张灵敏与孙小姐 共同生活。因孙小姐 收入微薄,无法维持其与儿子生活,故孙小姐 多次向张先生 索要儿子的抚养费,但张先生 一直不予理睬,故孙小姐 以张灵敏为原告、将张先生 起诉到法院。

【分歧】

张先生 应否支付子女抚养费?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先生 孙小姐 虽未离婚,但张先生 作为张灵敏的生父,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张先生 孙小姐 未离婚的前提下,张先生 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

【评析】

深圳离婚律师同意第一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张先生 孙小姐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矛盾而导致两人分居生活,张先生 据此而不履行抚养儿子的法定义务,其已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的合法权利,在孙小姐 的收入不足以维持杨青青的正常生活时,而张先生 在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的情况下,已侵犯到了张灵敏的生存权。无论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的张灵敏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张先生 主张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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