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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前收养的小孩 离婚时丈夫是否担抚养费 深圳离婚律师[案情]推荐: 2003年10月28日,黄晓霞收养了一名女婴取名叫何英子(2003年5月21日出生),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2005年元月8日, 黄晓霞与占尚奎结婚。黄晓霞将自己和女儿的户口随迁到了丈夫占尚奎的户口上。婚后,何英子一直随黄晓霞和占尚奎共同生活,占尚奎与黄晓霞没有生育小孩。后来,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2011年5月,占尚奎与黄晓霞开始分居,现双方同意离婚,但对于何英子的抚养问题双方产生争议。 [分岐] 对于妻子婚前收养的小孩,离婚时该小孩的抚养问题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二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何英子虽然是黄晓霞婚前单独收养的小孩,但黄晓霞和占尚奎结婚后,占尚奎并没有表示反对,与何英子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黄晓霞与占尚奎离婚后,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何英子是黄晓霞婚前单独收养的小孩,并与黄晓霞办理了收养关系。黄晓霞和占尚奎结婚后,虽然占尚奎没有表示反对抚养该小孩,但他没有与何英子办理收养关系,属于黄晓霞单方收养,离婚后,由黄晓霞单方承担抚养义务。 [评析] 深圳离婚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何英子是黄晓霞婚前单独收养的小孩,并与黄晓霞办理了收养关系。但黄晓霞与占尚奎结婚后,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变更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第14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该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施行前,且为一方婚前收养的,婚后对方未表示反对,则由离婚双方共同承担扶养费。如果发生在《收养法》施行后,则要看对方与该被收养人是否办理了收养关系。如果对方也办理了与该收养人的收养关系,则双方应当承担抚养费用;如果对方没有办理收养关系,则由之前单独收养方承担抚养费用。本案中,黄晓霞于2003年10月28日收养了何英子,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黄晓霞与占尚奎结婚后,并没有办理占尚奎与何英子的收养关系。而《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其修正稿也是1999年4月1日起施行,黄晓霞收养何英子的行为发生在《收养法》施行后,因此,何英子属于黄晓霞单方收养,离婚后,由黄晓霞单方承担抚养义务。(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