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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义务是否有效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2-17  分享道
【摘要】……
  

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义务是否有效

深圳婚姻律师 案情 介绍:


  丁某某与夏某系高中同学,毕业后,双方均未考取大学,于是双方南下打工,相互关心照顾,大约经过了近两年的相处,双方产生了暧昧之心。2003年的5月,夏某的一个老乡发现丁某某与夏某感情很好,就上前去说媒,经双方同意,丁某某与夏某于200412月结婚,200510月生有一女孩,取名周枝英。

  之后,夏某一直未怀孕。可她的公婆封建思想严重,非要夏某生育一男孩,不同意儿子与儿媳妇出外打工,为此事婆媳之间隔三差五的吵架,矛盾日益恶化。

  孝顺的儿子也只好听从父母的话,逐渐对夏某冷淡,将近3年的家庭战斗,终于使丁某某与夏某的感情代沟越来越深,但双方并没有大吵大闹。

  丁某某与夏某于20085月协议离婚,约定:女孩周枝英由男方丁某某独立抚养,夏某无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后来,丁某某由于经济来源差,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遂以周枝英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夏某支付周枝英的抚养费。


  分歧

  本案在处理中对离婚协议的约定存在两种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夏某作为周枝英的母亲,对周枝英负有抚养的义务,但丁某某与夏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有关子女的抚养问题,夏某不应再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夏某作为孩子的母亲仍需承担对周枝英的抚养义务。

  深圳离婚律师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在离婚后,无论未成年子女是否与自己共同生活,其仍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有关离婚相关事项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充分尊重了离婚双方的意思自治,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没有加以明确的限制。但是,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不应在协议中剥夺限制他人的权利,否则应属侵害了他人权利而造成该部分内容的无效。

  本案中,夏某作为周枝英的母亲,对周枝英负有抚养的义务。丁某某与夏某在离婚协议中有关抚养费的约定,剥夺了周枝英要求夏某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该项约定应属无效,夏某作为孩子的母亲仍需承担对周枝英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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