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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深圳离婚律师:由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及他人的利益,必须严肃、慎重的加以处理。母亲,法律对此类问题无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法(研)复(1987)20号文件对个案进行批复,其总的指导方针是“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激化矛盾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应予准许;如果只是单方提出要求而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子女较大(以超过3周岁)的,则应从严掌握。一般不宜做亲子鉴定。(深圳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