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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 经过若干时间后他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 深圳离婚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提出上述问题,现深圳离婚律师龙涛就上述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时双方虽然就子女抚养费用负担达成协议,但子女在必要时仍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要求,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龙涛)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