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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子女每月几次为宜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4-01  分享道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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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子女每月几次为宜

夫妻离婚后,妻子频繁探视女儿,丈夫由此反感,认为影响了自己和女儿的正常生活。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行使探视权而引发的子女抚养关系案件,该案系双方离婚时未明确探视具体安排,离异后一方频繁探视而引发。该案主审法官方澄滢借此机会提醒离异父母:慎重且合情合理地使用探视权,避免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离异母亲为探视女儿诉至法院

今年32岁的林敏,工作稳定自身条件优越,但由于和丈夫钟钢感情不和,两人在三年前分道扬镳。当初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钟凝由前夫钟钢抚养,林敏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但未明确探视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在一起时没有感觉,但当女儿真的离开自己后,孤身一人的林敏陡然感到不适应,思念爱女之情日盛一日。为解除思念之烦恼,从此只要林敏一有时间,她就会跑到前夫那边去看望女儿。开始前夫还能理解,但随着林敏探视次数的不断增多,钟钢开始反感了,认为林敏的行为影响了自己和女儿的正常生活。

为阻止林敏对女儿的过度探视,钟钢一气之下瞒着林敏,将女儿送至郊区其父母家居住地生活,并安排女儿进当地幼儿园学习,同时还为女儿改了名。钟钢的此举彻底激怒了林敏,双方为此曾发生冲突。之后林敏仍坚持要求行使对女儿的探视权,但钟钢就是不予配合。林敏思女心切,见不到女儿她整个人都要崩溃了。万般无奈之下,林敏这才想到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对女儿享有的探视权。前不久,林敏一纸诉状,将钟钢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每月探视女儿2次,并要求女儿每年寒暑假期间在原告处共同居住生活。

法院判决原告每月可探视女儿两次

案件开庭审理那天,钟钢面对林敏陈述的起诉,感到十分冤屈。钟钢辩称:林敏所述与实际事实不符,矛盾的起因由她自己造成。由于林敏的频繁探视,不仅影响了女儿的学习生活,造成孩子的情绪反常,而且也对自己和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骚扰,影响很坏。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才迫不得已把女儿了起来。针对前夫的抗辩之词,林敏感到万分委屈:女儿是我的心头肉,我想女儿、我去看女儿有错吗?!法庭上,双方在过错的归责上互相指责对方,谁都认为自己有理。最终钟钢意识到,不让林敏探视女儿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于是在最后陈述时,同意林敏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前提下,每月可探视女儿一次。但林敏认为,每月探视一次次数太少,她不可接受。林敏的诉求是,她至少每月探视女儿二次。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消除。夫妻离异后,不抚养子女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本案审理中,双方对探视时间、次数等问题,坚持己见,致调解无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从保护未成年人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最终判决原告林敏可每月探望女儿钟凝二次,每次探望时间为周六上午9时至周日上午9时,由林敏从钟凝居住地负责接送;钟钢对林敏的探视应予以协助。令人遗憾的是,此案判决生效后,由于钟钢的不配合,林敏只能每月探视女儿一次。林敏内心感到很纠结,但又无能为力。

法官认为应端正心态多为孩子着想

针对此案反映出的现象,该案主审法官方澄滢表达了以下个人观点:实践中,离异夫妻在子女探望权问题上,常常受到自身不良情绪的左右,未能考虑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常常会出现以下情况,如:频繁探视,并在与孩子接触过程中,灌输对对方的不满,造成子女心理不稳定,对直接抚养人产生抵触情绪;或拒绝探视,灌输子女与对方对立的思想;或制造种种理由,如上兴趣班等,给对方探视形成障碍。

离异家庭虽然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家庭形态。离异夫妻应当用宽容的态度、法律的思维,妥善处理离婚后的关系。一些父母受着封建思想的影响,对孩子缺乏尊重,把孩子当成私有财产。在涉及其利益的处理上,未考虑孩子的利益。潜意识中总存在拉拢孩子,与对方对抗的想法,从而不能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给孩子的童年造成阴影。而孩子在童年时与父母的关系,将有可能复制到其成年后的生活中。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它还是实现未成年人亲权的一种手段,离异父母应该多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多为孩子着想,合理地行使探视权,努力为其提供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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