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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比较特殊的群体抚养费怎样支付?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9-09  分享道
【摘要】……
  

收入比较特殊的群体抚养费怎样支付?

一、没有工作且经济情况比较差

       某A系下岗工人,靠失业救济金维持生活。从某A的情况来看,要让其支付较高的抚养费,无异于“杀鸡取卵”,一旦父母无法维持生活,那么其对子女的抚养又何以维系呢?因此,无论是从照顾父母的生活困境考虑还是从子女的长远生活考虑,都不应让父母因需要向子女支付抚养费而背负起过重的生活负担。但是,是否经济情况较差的一方就可以免除对子女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不因此而免除,若法律上允许经济条件较差的一方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则会造成生活较为困难的家庭中父母双方都向法院申请免除抚养义务,这将会造成子女无人抚养的窘境。

        那么,某A情况下的子女抚养费究竟如何计算?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深圳离婚律师龙律师认为,可以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支付。一般可以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且经济困难的一方每月按照当地去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半进行支付。

二、没有工作但经济情况较好

      某B系某上市公司的高管,离婚诉讼前从公司辞职,现待业在家。某B的状况与某A相似,都是没有收入来源,但是其经济状况要远远优于某A。此时,某B的子女抚养费该如何计算?

       深圳离婚律师龙涛认为,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数额,要从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以及父母的支付能力三方面区考虑。从子女利益最大原则出发,抚养费应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在无法满足子女实际需要的前提下应至少满足当地的生活水平,若父母的支付能力连当地的生活水平都达不到,只能迁就父母的支付能力。某B的支付能力显然要优于某A的,在计算某B的抚养费金额时,应从子女利益最大的原则出发,从发考虑子女的生活与成长需要。当然,也应考虑到某B现在并无工作的事实,故不宜规定过高。待日后某B重新工作时,子女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增加要求某B追加抚养费。

三、有稳定工作但收入波动较大

       某C从事销售行业,每月收入差异极大。对于某C的子女抚养费的规定,法律规定的较为明确,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按照平均每月收入的20-30%的进行给付。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是,工资收入到底包括哪些?例如奖金是否包括在收入的范围内?对此,通常的理解是,工资收入应指广义的工资,是一方每月稳定获得的所有收入总和,但是,必须强调的是稳定的收入。

四、一方处于服刑期间

       某D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离婚时正处于服刑期间。某D由于处于服刑的特殊时期,故无经济来源。但若要免除服刑人员的抚养义务,又会损害子女的成长利益,确实比较棘手。但是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并不鲜见。

        对于这种类型的抚养费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九条曾有这样的规定:“对于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育费》”基于这条规定,某D虽然在服刑期间没有经济来源,但是可以在分割双方的夫妻财产时进行折抵,划出一部分作为子女的抚养费。这里需要注意一点是,在用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时,应当适当给服刑人员预留一部分财产以供其出狱后的生活。

五、一方身患重病

        我国婚姻法从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出发,规定了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和责任。但父母任何一方丧失抚养能力,如身患重病,完全丧失劳动或自理能力时,该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数额?首先,龙律师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并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而免除一方的抚养义务。但同时,考虑到一方的经济条件等因素,法院可在判决抚养费时让一方尽量少支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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