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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约定不需支付抚养费效力如何?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9-09  分享道
【摘要】……
  

协议离婚约定不需支付抚养费效力如何?

        在抚养费案件中,经常有父母当初在协议离婚时,协议约定一方不需要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但是之后子女又起诉另一方,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对于这一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上也存在争议。龙律师认为,对于这一问题不应一概而论,应该区别情况加以对待。

一、签署离婚协议时,已经用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的抚养费可以按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予以支付。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用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子女的抚养费,实际上就是一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形式。法律上没有要求一方必须用现金支付抚养费。从抚养费制度设立的初衷来看,其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成长,因而无论是通过对价形式支付还是等价财产支付都应视为支付一方已经完成了其支付 抚养费的义务,故再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与应予以支持。

二、签署离婚协议时,并未约定用共同财产折抵抚养费,但一方在财产上作出重大让步

        这种情况下,虽然协议的双方未就抚养费的支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深圳离婚律师龙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作为一个整体去看待,其财产部分的约定不仅仅是当事人单纯的个人意思表示,而是对双方婚姻关系十分解除、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等综合问题的考虑。因此,协议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也许条款没有单独罗列,但一方在财产上作出重大让步必然是考虑到子女今后的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龙律师的意见是,在子女生活需要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财产上的让步没有明显无法满足子女实际生活需要的情况下,从公平原则出发不应支持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三,如果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仅是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以上情况在实践中争议最大,该问题的核心是离婚协议书的法定约束力与子女利益保障的冲突。对于该问题,龙律师认为,双方约定的效力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双离婚后,父母双方均应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若双方就子女的抚养费约定为一方不需要承担,则实际上侵犯了子女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权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基于此法律规定,双方约定一方不需要承担抚养费的离婚协议,若使子女的获得良好生活和教育的权利受到侵犯,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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