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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结论并非确认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唯一证据。一方当事人 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则法院不应启动启动鉴定程序。在鉴定受阻却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则应当按照《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一律视为婚生子1 女的规定,推定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亲子关系。在非婚生子女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情形,子女一方申请亲子鉴定的,若有其他证据可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具有较大可能性,即使在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依职权启动鉴定,如果因对方当事人不予配合导致亲子鉴定不能进行,则法院应当推定存在亲子关系,从而支持子 女要求给付抚养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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