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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谈:子女探望权的执行问题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5-24  分享道
【摘要】……
  

深圳离婚律师谈:子女探望权的执行问题

       探望权的执行历来是探望权案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原因在于执行的标的并非是物而是人身,并且这个人身还是未成年的子女,若处理不当容易弓1发更深的矛盾。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做法。

(一)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时,一般会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与法制宣传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父母子女关系是自然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阻扰、、拒绝对方探望既不合情,也不合法,同时也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争取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允许有探望权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法院会视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处理: (1)对阻挠刁难及拒绝对方正常行使探望权的,可以通过批评教育促其改正;(2)对经常性无故妨碍对方正常行使探望权或者隐匿子女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在有利于子女成长且对方要求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三)请求有关单位与个人协助执行。如果当事人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法院会考虑 由有关单位与个人协助执行。根据司法实践,协助执行的单位与个人一般包括:(1)照看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其他相关人;(2)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小学及中学;  (3)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4)妇联、居委会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由这些部门或个人协助执行,让他们经常性地做好被探望子女的父或母的疏导教育工作,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他们经常性地做好被探望子女的父或母的疏导教育工作,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也可以避免给未成年子女幼小的心灵带来更大的创伤。

(四)如果是子女拒绝探望,应弄清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司法实践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望子女时,子女不愿与对方接触,甚至明确拒绝父母一方看望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法院强制执行探望时,孩子钻在父母一方怀中不露面,致使出现探望者近在咫尺却看不到孩子的情况。上文提到过,探望权固然是父母的权利,但是也具有义务属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年龄与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能否独立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不愿意接受探望,还是受另一方的错误教育乃至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如子女年龄较大,有判断能力,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望,就不能强制执行;如果是后者,  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接受探望。

(五)法院在审判时会考虑审判与执行相统一。探望权执行难有的直接来源于审判。有的法官在审理探望权纠纷时,方法简单,思想工作不到位,对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没有让当事人充分协商,也没有提出适当的探望方案而是简单地下判,以致于其中的一方产生对抗情绪;有的判决则是含糊其词。因此,,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一般会先让当事人对探望问题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协议,确需判决的,也要尽量明确、具体,要充分考虑到以后判决的执行。但是,有时法院也会为了执行的便利,而判决控制孩子的一方直接抚养孩子,从而给另一方探望权的行使带来困难,这点是不足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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