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席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龙涛 
手 机: 13717097669
电 话: 0755-36686616
Q Q: 393935110
邮 箱: shenzhenlvshi@163.com
律 所: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地 址: 深圳福田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层
来访路线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
离婚后,监护人不允许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应如何处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5-28  分享道
【摘要】……
  

离婚后,监护人不允许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应如何处理?

问题:张某诉王某离婚一案,法院判决张某每月可探视儿子一次,定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从早上8点到下午 6点,由张某接送。由于王某阻挠张某行使探望权,张某申请法院执行。对此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张某的探望权法院已作出判决,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48 条之规定,应依法对王某强制执行,并要求王某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经教育王某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可按《民事诉讼法》第102 条规定对王某进行民事制裁。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王某离婚后因探望儿子之事经常争吵、辱骂,甚至威胁,不利于儿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法院可依据《婚姻法》第38 条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中止张某的探望权,待日后矛盾缓解后,再恢复张某的望权利。

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了有关探望权的内规定探望权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又对关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进一步作出具体解释。根据这些规定,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及探望行为实施强制执行。如果发生来信中所述案例的情况,强制执行只能对负有协助探望权行使义务的人或单位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而关于探望权的中止行使则属于另外一个问题,前提条件是探望行为出现了不利于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还需要由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因为本案中张某等并未向人民法院 申请中止探望权的行使,故人民法院不主动裁定中止行使探望权。我们认为来信中第二种意见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