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席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龙涛 
手 机: 13717097669
电 话: 0755-36686616
Q Q: 393935110
邮 箱: shenzhenlvshi@163.com
律 所: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地 址: 深圳福田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层
来访路线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房产赠与能否撤销?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7-19  分享道
【摘要】……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房产赠与能否撤销?

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之间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以外,还搀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也不排除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同意迅速离婚而在财产处分方面作出的大幅的妥协与让步,故不适用《合同法》中对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对于子女的房产赠与不能撤销。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常 常因摻杂着大多的感情因素而无法平静、理性地就双方名下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在这样的情况下,将双方名下的财产赠与给孩子成了许多离婚夫妻最后互相妥协的方法。然而,在双方婚姻矛盾看似得以和平解决的背后,却蕴藏着不小的暗涌。正 当人们还在多少有些欣融认为“虎毒不食子”的时候,一个又一个要求推翻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子女的赠与约定的案件见诸报端。不过好在,虽然偶尔也有一些判决撤销了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的赠与,但是多数判决还是追求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符合老百姓对于司法公正的理解。但是,就当这一话题渐渐有了定论之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横空出世了,其中第六条明确了婚姻关系中并不排除《合同法》的适用。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将会对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的赠与的效力产生何种影响,实务界一直有着两种不周的声音。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给子女,实质上是夫妻双方达成了一个将自己名下财产赠与给子女的合意,该赠与关系应受我国《合同法》的规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法定撤销权。同时,又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原则,需经过权利人的申请、登记机关的审查之后,不动产方可发生所有权变更效力。因此,虽然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已经约定了该房屋归属于子女,但是由于该房屋权利没有发生转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可撤销对于子女的赠与。因此,夫妻一方虽订立了书 面的赠与协议,但该赠与协议未经过公证,也不包含救灾扶贫等社会义务、遭德义务,且该赠与财产的权利并没有发生实际转移,因此赠与人一方可以撕回对受赠人的赠与。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虽然表面上也体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但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紧密相连。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约定,直接适用合同法来解决是不妥当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讼累,  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

我国法院判决时对以上两种意见均有采纳,但从法院近些年来的判决来看,法院更多地趋向于采纳第二种观点。笔者也认同第二种观点。

深圳离婚律师 www.0755lihun.com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