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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大学就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吗?
作者:深圳婚姻…    文章来源:深圳离婚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7-11  分享道
【摘要】……
  

正在大学就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吗?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 条(2001 年12月 25日,法释(2001)30号)。

从全国法院审理抚育费案件的情况来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该说争议不大,关键是对已成年但尚在校就读子女的抚养问题颇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 1993 年 11月3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 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话的,2.  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是把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纳入父母应付抚养费范围的。而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一)》第20 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 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显然该条司法解将尚在大学就读的成年子女排除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了。这两个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当 然以2001 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为准。制定该条司法解释的初衷是考虑大学教育并非义务教育,进入大学学习的成年子女是为自己以后更好地就业创造条件,负担大学 费用不应成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这样可以鼓励成年子女勤工俭学,凭自己的劳动收入完成大学教育。但从该司法解释施行后的情况看,有不少学者和法官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条规定比较超前,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现在大学费用日益高涨,靠成年子女自己勤工俭学很难完成学业。一般家庭的父母当然会尽自己所能支付孩子上大学的费用,而对于一些离异的家庭,情况不容乐观。有的继父或继母不愿支付继子女的大学费用,,从而引发纠纷。而对于起诉到法院请求父母支付大学教育费用的,法院只能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还会继续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以利于此类问题的妥善解决。一程新文、吴晓芳:  《当 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若干新情况新问题》,载《法律适用》 2007 年第8期。

问题:某法院现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原告现年 20 周岁,身体健康,其父母于8 年前离婚,原告由其母抚养,其父每月支付抚养费 80 元。现原告在大学就读,要求其父支付教育费的一半。对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20 条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 常生活}的成年 子女。”该案原告已成年,且在校接受受高中以上教育,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 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如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与此条相矛盾,应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从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及原告现有的情况,原告应还属“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婚姻法》第21 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审判实务中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理解不尽一致。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立法本意,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婚姻法解释(一)》中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据此,《婚姻法》第21 条第2款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成年子女,涉及到尚在校学习的,仅限于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形。因此,来信所述案情中当事人在大学就读的,父母已经没有法定义务再继续为其提供抚养费。应当指出的是,前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内容与《婚姻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并不矛盾。司法解释只是在立法本意的基础上,将问题规定得更加明确化、具体化。故同意来信中第一种意见的处理原则。

——《人民司法》 2004 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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