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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能否索要照看子女小孩的费用?
作者:深圳婚姻…    文章来源:深圳离婚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5-03  分享道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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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能否索要照看子女小孩的费用?

     【案情】

    2016年,周先生与妻子张女士结婚,由于双方都要上班,2018年春节过后周先生便把自己的父母接过来帮忙照料年仅1岁多的的儿子。由于上班工作较忙,早出晚归,周先生对于儿子的照料也基本上依赖父母。久而久之,周先生夫妇疏于对儿子的抚养,即便晚上下班之后也只顾玩手机,老人颇有怨言。一次因为小孩生病,张女士责备老人没照顾好小孩彻底点燃了老人的怒火,老人遂要求儿子、儿媳支付照顾小孩的劳务费。

    【分歧】

    针对老人能否索要帮忙照看子女孩子的费用,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支持。基于我们的传统文化,老人一般都是基于亲情而带孙辈,更多的属于无偿提供劳务,具有义务帮工性质,在民间也基本上没有老人索取报酬的风俗习惯。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的规定,从中国家庭传统的伦理道德来说,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带孙辈不仅是一种家庭温馨的体现,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情感纽带,体现了一个家庭中成员之间互帮互助的朴素价值情感,也是亲情与天伦之乐的承载。

    第二种观点认为,祖孙之间有血缘的延续,但并无直接的抚养关系,这类似于代际之间的接力赛,隔代之间的帮助并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老人帮忙带孩子,是对子女的关心和爱护。老人带孩子也非常辛苦,理由获得相应的回报。

    【分析】

    笔者更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可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一般情况下爷爷奶奶“带孙子”完全是一种基于亲情的自发行为,帮忙带是人情,不帮忙带也是本分。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结合本案,周先生和妻子具有抚养能力,由于双方疏于对孩子的,老人帮忙照看小孩,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符合无因管理的特征。基于无因管理,老人有权要求周先生夫妇支付带小孩产生的必要费用,但不能要求支付报酬。

    权利义务的配置和一个国家的传统文化密不可分,但传统文化也在发生着变迁,这种变迁在各地各群体之间并不是整齐划一的。在我们的传统观念里,长辈带孙辈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老人不仅无偿看护,甚至还要不时自掏腰包补贴一些家用,以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如果长辈自愿承诺无偿照顾抚养孙子女,则不为法律所禁止,既然有承诺在先,如果事后因一些家庭矛盾而反悔,法律不应支持老人索要劳动报酬的请求;如果老人和之女之间事先有关于帮忙带小孩协议,那么老人和之女之间形成一种劳务关系,老人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约定主张相应的劳务费,法律应予支持。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剧,农民工人口流动以及二元的城乡结构,导致“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两个群体十分庞大,加上家庭结构的小型化以及家庭功能的分化,老人带小孩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索要“带孙费”无疑既是对传统亲情观念的一种挑战,也有对传统伦理观念的经济化倾向。从现有的一些案例来看,如果没有相关的协议约定,法院的判决基本都带有一种折中的考虑,承认了老人没有义务承担抚养孙子女费用,但也很少支持老人照顾孩子的劳务费主张。尽管这种涉及亲情关系、家庭伦理的事情,不能简单地以法律条文去规范,但父母拒绝帮助自己带孩子,亦不违反法律规定。老年人拒绝再做子女的“免费保姆”,开始提出“有偿带孙”的要求,实际上反映出的是社会经济关系、养老机制改变对家庭伦理关系的冲击,这本身是社会发展、时代进步的体现。因此,为人子女者应该认识到,父母“索要带孙费”,既是对儿女们善意的提醒,更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不仅仅是钱的问题,而是表达一种权利主张。儿女们应该多尽一点责任,别再用亲情来绑架老人,尽可能不增添父母的物质与精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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