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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抚养费”有效吗?
作者:深圳婚姻…    文章来源:深圳离婚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5-03  分享道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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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抚养费”有效吗?

      【案情】

  程子某系李某(女)与程某的婚生子, 2013年李某与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程子某由李某抚养,父亲程某不用负担程子某抚养费。后李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李某失业,无收入。遂请程某承担起程子某的抚养费。

 【分歧】

  对于程某是否应当承担程子某的抚养费,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支持程某承担抚养费。程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与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程某无须承担婚生子以后生活中的任何费用,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对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程某承担抚养费。

  【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虽然本案中离婚协议约定了程子某的所有生活费用都无须程某承担,但是该协议不能免除作为父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本案中虽然离婚协议约定于法有据,合法有效,但李某的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其所在单位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并失业了,如能证明抚养能力已不能保障程子某所需,影响到今后的健康成长。此种情况下,即使父母离婚之时有明确约定,也不能免除 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再次,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案中,李某失业、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就是法条中规定的必要时之一。

  综上所述,龙律师支持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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