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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要求行使探望权能否得到支持?
深圳婚姻律师认为,行使隔代探望权能否得到支持应区分具体情形。 我国婚姻法仅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权作出了相关规定,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其它近亲属能否行使探望权并未作出直接规定,通常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称为隔代探望权。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隔代探望权应属于身份权中的亲属权,是对亲权的有益补充,婚姻法虽只规定了父母的探望权行使,但并不等于禁止其他近亲属与被探望权的未成年人接触。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正常交往,不应当因为父母离婚而终止。相反,正常的亲属之间的往来,有利于未成年人亲情观念和关心他人等良好品行的养成,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尤其是健康人格的形成十分有利。 龙律师认为,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应允许隔代探望权的行使。如:(1)祖父母、外祖父母曾长期抚养(外)孙子女可享有隔代探望权。基于抚养经历,孙(外)子女与(外)祖父母间的关系亲密,感情浓厚,相互依赖。此种情形下行使隔代探望权既符合伦理价值取向,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2)夫或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探望一般也应给予支持。子女离世后,其父母一般将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视为子女血脉的延续,作为情感寄托,此种情形中也应对隔代探望权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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