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席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龙涛 
手 机: 13717097669
电 话: 0755-36686616
Q Q: 393935110
邮 箱: shenzhenlvshi@163.com
律 所: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地 址: 深圳福田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层
来访路线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有效—深圳婚姻律师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分享道
【摘要】……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有效—深圳婚姻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指出,我国《婚姻法》第19条之第1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使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深圳婚姻律师指出,这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度除法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外,还包括约定财产制。

    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法定财产制之外依据契约的方式对其财产所有权自行协商约定的制度。这种夫妻财产制是以夫妻双方的平等自愿为基础的,充分反映了夫妻双方对财产处理平等性,是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具体体现。深圳离婚律师指出,由于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依据契约订立的要件:

首先,约定财产时,夫妻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其次,必须夫妻双方自愿,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无效。

第三,约定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第四,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对婚后所得财产的约定,约定财产时,既可以是在结婚前,也可以是结婚后。财产约定后,夫妻也可以依据契约形式协商变更和废止。

    深圳离婚律师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妇女普遍就业,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公民个人财产日益增多,个人权利不断强化,许多夫妻都有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的要求。约定财产制度满足了夫妻的这种要求,给他们处理财产问题带来了极大的灵活性,也给处理各种复杂的家庭财产纠纷带来了诸多的方便。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咨询热线:13717097669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