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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谈无效婚姻处理的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1.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不准许撤诉,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在财产争议较大或者证据收集困难的情况下, 应不予调解结案为宜,以免丧失“上诉”的权利。 3.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中,利害关系人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在该诉讼中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出主张的.可要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但婚姻,当事人仅能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提起上诉或申诉。如果婚姻当事人不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出主张的,可以另行解决。 4.在诉讼程序上,婚姻无效是不允许原告申请撤诉的。 5。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 条的前提条件是就同一婚姻关系,既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又有婚姻关系当事人请求离婚。一旦发现该情形,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再审理离婚案件。 6.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 www.0755lihun.com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