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席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龙涛 
手 机: 13717097669
电 话: 0755-36686616
Q Q: 393935110
邮 箱: shenzhenlvshi@163.com
律 所: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地 址: 深圳福田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层
来访路线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
未满法定婚龄而更改户口结婚无效的案例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5-21  分享道
【摘要】……
  

因未满法定婚龄而更改户口结婚无效的案例

1案情介绍

原告赖某诉称:2008 年 1月14日,原、被告经更改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至今没有达到法定婚龄。被告个人财产:棉被3 条、太空被2 条、毛毯l 条。原、被告无共同财产。请求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

被告翟某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 年 1月14日,原、被告在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通过更改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至2008 年 10月,被告翟某外出,至今末归。原、被告共同生活时,被告带到原告处的个人财产有:棉被3 条、太空被2 条、毛毯1 条。原、被告无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常住户口登记卡,法院依职权调取原、被告户籍证明在卷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原告赖某与被告翟某的婚姻无效。本项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被告翟某的个人财产:棉被3 条、太空被2 条、毛毯1 条,归条,归被告翟某所有。

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行完毕。本案受理费 300 元,由原告赖某负担。

如不服第二项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i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度割析

原告以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起诉要:诉要求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本案为婚姻无效纠纷。《婚姻法》第6 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 周岁,女不得早刁不得早于20 周岁;第1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原、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且原告赖高林至起诉对仍未达到法定婚龄,故原、被告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仍未消失,原告请求宣告原、乙间的婚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法院支持。原、被告就个人财产无约定,应应得到法院支持。原、被告就个人财产无约定,应归各自所有。法律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0 条、《婚姻法》第18 条之规定。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www.0755lihun.com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