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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金是否应当返还? 案件名称: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 t《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 2002年第,期,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男女双方自行订立婚约的行为虽然不1 予禁止,但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11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 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双方给付与接受聘金时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必须成就婚姻。因此聘金是附条件的赠与物。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效力,赠与物当返还。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接受聘金一方应当将聘金返还。 深圳婚姻律师,深圳离婚律师www.0755lihun.com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