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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 一.买卖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对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男女当事人就结婚而言是自愿的。 2.买卖婚姻行为的实施者是结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他们的父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实施者,既可以是男女双方本人,也可以是男女双方以外的其他人。 3.买卖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但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 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方式 二、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方式是: 1.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应严肃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 2.对于结婚时间不长(一般不超过2年)的,应当酌情返还。有原物的,应当返还原物;没有原物的,应折价补偿或赔偿; 3.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应当酌情返还; 4.对于结婚时间较长;或男方生活条件优越,女方生活困难;或其他原因难以返还的,可不予返还; 5.对于婚前男方送给女方家庭的肉食、礼品;或男女双方家庭请客花费的钱物;或结婚时大操大办花费的钱物,离婚时,一律不得追索; 6.返还财物不得作为离婚的条件,离婚与否仍应依《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条件认定; 7.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三、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什么意思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意思主要是女方或者是女方的父母借婚姻为由向男索要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找法网提醒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违背社会主义婚姻的基本要求,属于违法行为,受到我国婚姻法的禁止和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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