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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预防与救济 一、将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夫妻双方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同房屋的案件多发生于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的情形。因为权利人若只登记为夫妻一人的话,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就可以以房屋权利人的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且买受方也基于对房地产登记薄上的登记信赖,认可出让人是具有完全处分的权利而成为善意的买受人。但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买受方基于自身的注意义务,应当去了解出让双方是否具有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如果买受人未经了解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则很难认定其是善意的。 二、进行异议登记 如双方关系发生恶化,为防止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可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对该房屋进行异议登记。但是,异议登记有缺陷,为了避免不动产物权的效力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法律要求申请异议登记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三、未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向法院提起共有物确认之诉 未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共有物确认之诉,要求将自己列为房屋共有人。夫妻间的确权之诉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本身就是当然的婚后取得财产的权利人之一,夫妻要求确认共有财产属于浪费诉讼资源,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之间可以存在多种财产共有形式,因此夫妻婚后取得财产并非当然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也没有排斥夫妻一方作为共有权利人主张共有权利,因此,应当按照一般共有纠纷对待处理。现多数法院采取第二种审判意见。深圳离婚律师。 四、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救济 对于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且法院判决认为该转让有效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救济: 第一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另一方可以主张财产分割。该规定赋予了一方当事人在房产被转移之后,可以立即启动夫妻关系期间财产分割。这样可以将当事人的财产损失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种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分割。不管财产形式如何变化,该财产仍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诉讼中,可以就该售房款除去正常消耗后,进行分割。在分割时,可以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法院对于私自变卖财产的一方予以少分或不分处理。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婚姻律师。龙律师咨询热线13717097669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