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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投入股市资金婚后产生收益部分归属的认定?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7-19  分享道
【摘要】……
  

婚前投入股市资金婚后产生收益部分归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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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又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投入股市所产生的收益部分如何确定归属这样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直接适用。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关注到了这一问题,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 年颁布实施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十一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 归 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可以说,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十一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做了非常好的补充。其明确了夫妻间的“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哪怕该投资是以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进行投入的,只要“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均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为满足审判需要,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 年出台<关于适用最高人良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进一步认为,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将上海高院该指导性文件的精神吸纳进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第五条规定为: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以上法律文件的精神,婚前投入股市资金婚后产生的收益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该收益的产生是否与夫妻双方的人为协作劳动、努力戎管理①具有关联性来进行判断。因此,基于发生增值股票的不同情况应作区分对待:第一种情况,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买股票,婚后也未进行经营管理,仅因市场变化而产生增值,此时该收益的产生与夫妻人为的劳动或努力不具有关联性,故该收益仍为资产投入一方的个人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此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此股票进行了抛售,我们也应当认为抛售该股票所得价款是基于该股票的价值所取得的,应作为股票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并不改变该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第二种情况,如果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出资购买股票,婚后无论是全职还是业余对股票进行了买卖交易,就应当认为该收益具有夫妻的共同劳作参与其中,  因此该收益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当 然,一方投入的本金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其个人财产的性质,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三种情况,如果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出资购买股票,婚后无论是全职还是业余对股票进行了买卖交易,就应当认为该收益具有夫妻的共同劳作参与其中,因此该收益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一方投入的本金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其个人财产的性质,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三种情况,如果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出资购买股票,且操作时兼具有以上两种情况,实践中,则应由主张该财产为个人财产的一方进行举证,若无法证明具体增值比例的,则应将该增值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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