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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 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简介: 甲与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 甲出面向丙借款1万元用于家庭承包经营,后亏损。甲与乙离婚时无共同财产及债权,且两人对共同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法院判决甲、乙离婚,共同债务l万元, 甲、乙各承担5000 元。丙得知情况后遂起诉甲,要求甲偿还1万元借款,甲以共同债务1万元已经法院判决自己应承担5000 元为由不予偿鋈弖处互鲤旦耍蔓--甲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 深圳离婚律师案例分析: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且通常情况下双方对此负有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为了方便诉讼等原因,在判决离婚时可以就双方的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分担问题一并作出判决。不过应该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就双方对共同债务问题所作出的判决,仅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而不涉及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性质问题。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所作出的判决,不是改变原有的夫妻承担责任的性质,故此类判决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所以,我们认为,信中所述案件,甲不得以法院的判决为由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夫妻双方之间仍然均对该笔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甲在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依据法院判决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