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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能否要回另一方赠送给“小三”的财物?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5-03  分享道
【摘要】……
  

配偶能否要回另一方赠送给“小三”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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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吴某某与程某某系夫妻关系。吴某某与黄某于2003年10月开始婚外同居,同年12月吴某某给黄某15万元现金购买汽车,黄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3年4月,吴某某在白云区大源南路购买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600000元购房款。2005年6月,吴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送给黄某,房屋产权登记在黄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7年7月期间,黄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吴某某索要资金225000元。程某某后来知道上述事实之后,要求黄某返还返还225000元、车牌号粤A-626轿车一辆以及白云区大源南路住房一套。

【主要分歧】

针对本案中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某与李某的婚外同居行为虽然违反了公序良俗,但该行为的无效并不能等同于赠与行为的无效,赠与行为应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单独判断。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吴某某赠与李某的车辆与房屋已完成所有权的转移登记,该赠与行为不应予以撤销。且吴某某的赠与行为不一定必然会侵犯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吴某某作为夫妻一方也享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吴某某与程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相对比吴某某赠与给黄某的数额也是相差巨大,因此吴某某对黄某的赠与行为不必然会损害他们之间共同财产,故该赠与行为是有效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1、吴某某赠与黄某的车辆、房屋及资金都属于吴某某与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某未征得程某某的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程某某的财产权。2、吴某某与黄某的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因此该赠与行为也应依法无效。3、黄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并非善意、有偿取得,吴某某也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征得程某某的同意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婚姻律师分析】

婚姻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现行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伺居”,吴某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黄某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规定,其与黄某的同居关系系违法关系。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夫妻关系终止时或其他重大事由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吴某某作为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第三,夫妻一方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征得对方的同意后才可进行出扥,吴某某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可以认定为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程某某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程某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人,有权根据以上物权的规定,追回被黄某非法占有的房屋、车辆以及现金2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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