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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为共同财产?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6-11  分享道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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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为结婚共同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如何确定?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  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会将房屋产权只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该登记人,而应该在考量夫妻双方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通常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对外部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对于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对于首付款和已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为未来生活而共同购房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  则即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 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  而不宜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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