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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双方用婚前存款出资购房,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依据《婚姻法》第18 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 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 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双方用婚前个人存款共同购房,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日后增值部分是共同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根据《物权法》第6 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之规定,基于物权登记对外产生公示公信的效力这一原则,从保护交易安全角度考虑,夫妻双方用婚前个人存款共同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各自的出资部分应属于其婚前个人存款,购买房产只是通过交易行为将婚前财产价值的表现形式进行转化,财产价值本身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房屋价值出现变动时,因此获得的收益部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 条的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39 条第1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 具体意见》第8 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 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一般归个人所有。” 本案系争房产在认定是A、B用婚前各自存款共同出资购买的前提下,因双方出资存在差别,且房屋的市场价值有了提升,为了分割便利,在扣 除双方的出资后,可直接对房屋 升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抑或是直接按各自出资比例确定A、B在现有房屋价值中享有的份额。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