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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妻子能否索要家庭劳务费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21  分享道
【摘要】……
  

深圳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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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妻子能否索要家庭劳务费

       阿军与小莉(皆化名)于1997年结婚。据小莉叙述,婚后一度清贫,经过多年打拼,阿军在事业上有所成就,然而在两人婚姻走过十多年后,阿军三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小莉不同意离婚,还请求法院判令阿军履行每天2小时照料家庭的义务,对以前未履行的以每天2小时计付代偿家庭劳务费,1997年至2011年共计15年,10950个小时,以其时薪的1/5计,每小时200元,共计219万元。
   小莉还称,她仍爱着丈夫,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在婚后的日常生活中,阿军和小莉没有注意维系夫妻感情和互谅互让的沟通,致使感情日渐恶化。
   阿军认为,自己已三次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并不是衡量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阿军在工作有所成就时提出妻子与其不般配的观点,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问题,还为恶化夫妻关系创造条件。阿军在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并未意识到自身的责任,未尝试亦未努力去修补夫妻关系。
鉴于夫妻俩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以及考虑离婚将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出于对家庭稳定的维护,一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阿军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后又撤诉。
   离婚案中的“无形财产”需考虑
一位经办过多起家事案件的民事法官认为,对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另结新欢,编造理由诉讼离婚,女方愿意原谅并诚恳要求或主动争取和好的,原则上尊重女方的意见,尽力调解和好。只要有一丝希望,就尽量不判决离婚。
   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现有的家庭状况和家务劳动等情况,往往牺牲一方利益去支持另一方,而被支持的往往是男方。夫妻共同财产转化成了一方的专业知识或技术能力。若男方功成名就时提出离婚,此时家里的有形财产已经不多,即使全部分割给女方,也远远不能使女方以前的投入得到合理的补偿。受支持一方把夫妻共同财产已转化为一种技能,将来可以利用它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支持一方却一无所有。如果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弱者的权利就不能得到保证,显然有失公平。
   因此,必须正视这种现实,不能忽视无形财产、智力投资等潜在的经济利益的转化。学界认为应将这种家庭无形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国外立法也有类似规定。对这种财产的评价必须以公平原则为指导,以原额财产,即恢复投资学会某项技能前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使待分割的夫妻财产含有投资某项技能消耗的部分,考虑该项技能的社会用途和价值,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因双方的分工、收入状况等改变。因此妻子索要家庭劳务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深圳离婚律师同意法官的看法,家庭主妇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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