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
||||||||||||||||||
|
深圳婚姻律师,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龙律师 联系电话13717097669
丈夫为了满足生育愿望,强迫与妻子性生活, 妻子能提出离婚吗? 夫妻之间固然有相互的性义务,但和谐的性生活要以双方自主自愿为前提。婚姻关系中妻子仍享有独立的人格、人身权利,在妻子不愿意时,丈夫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与其发生性行为,实质上已经侵犯了妻子的性自由权。而且违背妻子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不利于夫妻感情的良好发展,对妻子精神和身体都会带来巨大的伤害。另外,生育本来就是男女双方共同的权利,只有双方共同参与才能实现。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生育权上产生争议时,会更多地从维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方面予以考虑。 如果夫妻一方为实现生育权打不成协议,或者一方非法侵害另一方的性权利或生育权,极大地伤害另一方的感情,确已无法弥合的,可以适用《婚姻法》中第32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准予离婚。(深圳资深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