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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没有性功能是否构成无效婚姻?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5-22  分享道
【摘要】……
  

一方没有性功能是否构成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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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明确加以列举,而是采用概括性的规定,至于哪些属于应当禁止结婚的疾病,必须在医学上进行鉴定,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

(l)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窘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4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2)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他重型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舰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从以上规定来看,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并不包含在禁止结婚的范围内。实际上,我国1950 年《婚姻法》曾规定,  “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透人们逐渐认识到婚姻的禁止性条款应作宽松的规定,除非侵犯了公序良俗否则不应加以禁禁止。在此情况下,1980 年《婚姻法》即对此未加限制。由 此可以看出,生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不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故该类案件不能通过请求蛰院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途径加以解决,而只能通过离婚之诉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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