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5-28

【摘要】……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
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无需再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即可与他人结婚;在利害关系入或者本人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前,该婚姻关系不存在;如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时,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以下情况除外:一,生存配偶再婚且再婚关系依然存在的;二,生存配偶再婚后又离婚的;三,生存配偶再婚后其再婚配偶又死亡的。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其合法的婚姻关系仍继续存在,除非其配偶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缺席判决离婚的法律后果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其婚姻关系依法解除,除双方复婚外不存在夫妻关系恢复问题。 深圳离婚律师 www.0755lih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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