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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律师谈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律规定!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7-03  分享道
【摘要】……
  

龙律师谈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律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  以双方分居满两年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非常 常见,但是这一理由有时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即便法院认定双方确实分居超过两年,也不一定判决双方离婚。那么我们如何来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律规定,法院在运用该条款时又会掌握什么原则。这就是本节中所要和读者一起探讨的内容。

缔结婚姻的目的在于双方当事人一起共同生活,由于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这与婚姻的宗旨不符,也说明夫妻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夫妻分居达到法定的期限,被许多国家、地区列为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对此亦作了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这种法定判决离婚理由的条件有以下四点:

一、客观上双方分开居住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所撰写的V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该《释义》中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一条款中的“分居”定义为“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若双方确实密客观上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这就应认为夫妻双方处于一种分居的状态。

实践中,常常会存在一种情形,就是夫妻双方虽然分开居住,但是仍然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同室分居”。在同室分居的情况下双方是否构成分居?笔者认为,从上文释义对于分居的认定来看,《婚姻法》对于分居的理解既非简单地认定为双方分开居住,也不是以双方是否在同一个时间空间内共同存在作为双方分居与否的判定标准;而是通过对双方经济上是否分开,生活上是否关心扶助等因素,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具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若双方主观上不再具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客观上有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表现,则应认定双方分居。因此,分居未必是不住在一套房子里,分屋居住也可构成分居。若分居严格掌握为要在非同一屋檐下居住,则对于经济条件较差、无法解决居住的一方来说,无疑增加了其诉讼的困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另外,还有一种更为极端的情况。当事人表示双方仍旧在同一张床上休息,但是多年以来,双方都分两条被子,且多年没有性生活,此时是否可以认定双方分居?笔者认为,首先当事人举证相关事实存在困难,即便完成举证或者另一方对该节事实自认,也不宜认定为分居。原因在于,双方没有体出强烈的不愿共同生活的意思。

二。主观上双方不存在非感情的其他因素

一般来说,主观上的表述应为“双方是因为感情不和”,但是笔者认为该表述存在一定的逻辑学上的悖论。简单来说,我们要证明感情不和是为了证明双方构成法律上的分居,而要证明法律上的分居又是为了证明双方感情破裂。这就是一个逻辑上的死循环。故表述为“主观上双方不存在非感情的其他因素”。

虽然表述上略显拗口,但是在实践中一般也是如此操作的。在向法院 陈述时或者法院审理案件时,一般也无法判断当事人分居的原因,兩是采取排除法加以认定。是否是因为求学、工作、家庭住房原因等其他合理的理由,若以上理由均不成立,则一般推定为双方分居,是由于双方主观上感情不和导致的。

当然这里也不排除一些较为复杂的情况,比如先是到外地求学,而后两人感感情不和,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如果有标志性的事件,比如两人有互相伤害的情况,而且在对方有可能前去探望时也拒绝探望,可以视为感情不和而分居。

三、时间上要求分居已满两年

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存在分居制度,故在我国法律中“分居”是一个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故对于分居的时间起算来说,双方不存在争议的,应从双方认可的起算时点开始计算;若双方存在争议的,应从有证据能够证明的起算时点开始计算。

对于当事人双方分分合合的情况,分居时间该如何计算?司法实践中,一般观点是,分居时间应该延续而不间断。一旦双方从分居的状态恢复到共同居住,则分居时间应清零,若双方再次分开,分居时间将重新起算。笔者赞同上述观点,法律上设置两年的分居时间是希望给存在问题的婚姻一个机会而不是草率的认定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若双方从分居状态恢复到共同居住,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应视为夫妻感情重归于好。

四、有证据加以证明

关于双方分居的事实,根据《证据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应由主张双方分居的一方进行举证。证明内容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分居的事实;2、双方开始分居的时间;3、双方分居的原因。

关于证据的类型也不拘泥于某几种,一般来说,实务中常见的有居委会证明、租房合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当熬,一些诸如证人证言、物业证明、小区停车证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分居的事实,只是证明力相对稍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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