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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律师谈婚姻案件的级别管辖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7-03  分享道
【摘要】……
  

深圳婚姻律师谈婚姻案件的级别管辖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 年 3月31日颁布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其中规定了中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财产标的凝,但是关于婚姻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实务界通常的理解是即便婚姻案件的涉诉标的巨大,仍然应该由基层法院处理。笔者翻查了一下该实务操作的依据,查到 2007 年 1月,时任最高入民法院副院长的曹建明同志在济南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衰示,对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类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原则上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那么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一审级别管辖,是否也是原则上由基层法院受理呢?据笔者所了解,离婚后财产纠纷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标的额多少,仍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笔者就曾亲自参与过一个案件的审理,由于案件标的巨大,基层法院法官就该案件的管辖请示过上级法院,得到的回复是仍由基层法院进行审理。可见对于离婚纠纷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对于级别管辖的处理是一视同仁的,

但是,笔者对此持保留观点,理由有以下两点:第一,之所以离婚案件的一审被放在基层人民法院,普遍认为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以人身关系为主,而基层法院更为贴近群众生活,容易进行化解。但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争议焦点并非以人身关系为主,而是一种纯财产关系。第二,设立将某些数额较大的案件放在中院或高院一审审理,其目的在于考虑到基层法院较少遇到该类案件,缺乏审判经验,提高案件一审法院的级别,有利于更公正的裁判案件。故基于以上两点理由,将标的额巨大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仍规定为由一审法院审理这一做法,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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