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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谈丈夫赠送小三的钱财可追回吗?
作者: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深圳离婚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3-21  分享道
【摘要】……
  

丈夫赠送小三的钱财可追回吗?

 和丈夫幸苦打拼挣的钱岂能拱手让给小三?当然不能,该争取的我们一定要争取!

  首先丈夫给小三打钱、给小三买房买车等行为都是属于一种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订立书面的赠与合同,只要丈夫有赠送的意思表示,小三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这种赠与合同就可以成立的。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小三只要接受赠与的财物即可,无需履行其它义务。

  其实赠与是可以撤销的,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东西没给、房子没过户,还是可以反悔不赠送的。

  而赠与物一旦给付了难道就没办法了?还有一种情况需要考虑的就是赠与合同是否有效,若赠与合同无效,那么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可以要求返还财务或者赔偿损失了。

  那么丈夫赠与小三财物形成的赠与合同有效还是无效?

  在这里下列多个法院给出了答案,请看以下几则丈夫赠送小三钱财的类似案例

  案例一: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2014)东民初字第390号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颜世瑜与第三人李文辉系夫妻关系,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涉及的财产根据其性质不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故本案所涉财产应属于颜世瑜与李文辉夫妻共同财产。颜世瑜与李文辉是夫妻关系,其财产基于法律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李文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男女朋友关系赠与财物给李莎,是超出正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应与颜世瑜协商一致。但本案中李文辉事前未经颜世瑜同意,事后未得到颜世瑜的追认,其赠与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给李莎,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其行为无效。

  案例二: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2016)湘0204民初3号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第三人蒋银初未经其妻子即原告的同意将其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给与其有非法同居关系的被告周立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第三人蒋银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被告周立兰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被告周立兰所得的176000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第三人蒋银初对酿成本案纠纷存在过错,应适当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例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鄂监二抗再终字第00005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程某向冯某的赠与系无权处分,该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共有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程某在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冯某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故其与冯某的同居关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程某基于该非法同居关系擅自(且事后未经李某同意或追认)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财物赠与冯某,已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程某的赠与行为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财产共有权。原终审判决认定程某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必然损害李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导致实体处理失当。检察机关提出“程某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和车辆赠与给冯某,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的抗诉理由成立。

综上分析,程某向冯某的赠与行为依法无效,冯某应向李某返还的财产合计3780428元。张某与冯某恶意串通签订借款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借款合同依法无效。张某对其因无效借款合同而取得的290万元,应与冯某向李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案例四: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7民终54号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本案中,王美丽与黄启顺系夫妻关系,黄启顺与周巧香的赠与是建立在婚外情的基础上,有违社会的公序良俗,基于这种关系黄启顺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用于周巧香及其子女的开支、房屋的购买、银行按揭贷款等大额出资,其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为,又未经王美丽同意。故周巧香取得的钱款属非善意的不法取得,黄启顺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共同共有人王美丽的财产权益,应属全部无效,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共同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本案中,黄启顺在与王美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无偿赠与周巧香,属全部无效,应予全额返还。

  案例五: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899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三:上述384,000元系周某与卢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共有财产,卢某未经周某同意即将此款赠与钟某,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周某的财产权。且事实上,卢某的赠与行为本身基于其与钟某的不当关系,亦违反了民法通则所确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行为有效性不能予以确认。钟某明知卢某有配偶,而与卢某建立情人关系,并接受赠与,具有明显过错。在确认卢某就384,000元向钟某所作的赠与行为无效后,钟某理应将此款返还给周某及卢某。鉴于卢某在审理中已明确表示由钟某直接返还给周某,故钟某应将384,000元返还周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指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现卢某将大额钱款赠与钟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周某同意,严重损害了共有人周某的财产权益,亦有违公平原则,故卢某所作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更何况卢某与钟某间的赠与是建立在明知卢某有妻子,有悖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钟某本属非善意的不法取得。原审法院判决钟某应当返还受赠款,合理合法。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维持。

  深圳离婚律师案例分析:以上案例法院都是一致的认为此类赠与合同无效,接受赠与的小三或者情人应该返还受赠财物。具体的理由包括以下几点:

  1、丈夫赠送的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2、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或者包小三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且小三明知赠与系夫妻共同财产仍接受赠与,属于非善意取得,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财物赠与他人,已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赠与行为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因侵犯了妻子的财产共有权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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