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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离婚的条件
作者: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3-11  分享道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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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离婚的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登记离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

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一,离系,只有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才能作为登记离婚的主体向行政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对不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当事人申请登记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二,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合意、拟定离婚协议是申请离婚登记的前提。为保障夫妻双方离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并达成合法有效离婚协议,即双方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须依法提起诉讼离婚程序,不适用登记离婚制度。

(二)自愿条件

登记离婚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真实的离婚合意。由于离婚是夫妻双方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自愿性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即离婚当事人作出的离婚意思表示应当是其本人内心真实意愿的明示,不得默示或推定,并要排除因受到强迫、欺骗、重大误解等非自愿的情形,亦不得对身份关系附诸如限制再婚等其他限制性条件。根据本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不仅体现在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起离婚登记申请,而且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载明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机关认定夫妻双方并非自愿离婚的,则不得为其颁发离婚证。对此,各国民法典都有类似规定。如《墨西哥民法典》第272条规定:夫妻双方应以断然、明确的方式,声明他们希望离婚。同时,离婚合意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是出自当事人内心愿望的,凡虚假的、误解的、欺诈的,或受人胁迫所达成的议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内容条件

登记离婚不仅要求当事人双方就离婚达成合意,同时要求 当事人双方就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和债务负担等问题进行适当的处理。其中,(1)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主要是指妥当安排未成年子女和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所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子女 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用和教育费用如何负担、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探视权的行使等。(2)财产问题的处理,主要指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并就一方是否对有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或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家庭事务付出较多的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隐匿财产如何处理等内容作出安排。现实中,考虑到女方经济能力与男方通常有一定差距,常常在离婚后面临居住方面的困难。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 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3)债务问题的处理。由于近年来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夫妻债务案件层出不穷,本次《民法典》编纂时特别要求离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对债务的处理,即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予以明确,并就如何清偿作出安排。此外,在双方处理子女、财产和债务等问题时,还应注意不得违背男 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程序条件

首先,离婚登记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根据我国《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 条的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其中,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办D、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其次,夫妻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鉴于离婚与否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只有本人才能有权对身份关系方面的权利进行处分。故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0 条第l款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也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婚姻登记机关能够验证核实申请离婚当事人的信息,了解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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