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期间接受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女士与其丈夫张大柱200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5月24日登记结婚。现在因为感情破裂,王女士起诉要求离婚,张大柱也同意离婚。现在双方唯一的分歧在于2004年3月,王女士的舅舅赠送给王女士10000元钱。2004年3月,王女士的舅舅电话向其表示赠送王女士这笔钱,但一直迟迟未给付;直到双方结婚后一个月,王女士才接到这10000元。王女士认为这笔钱是其个人财产,但张大柱认为也有他的一半。法院支持了张大柱的主张,张大柱分得了5000元。
法官说法:
这笔钱是否有张大柱的一半,关键在于要看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王女士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所有:……(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虽然王女士舅舅表示向王女士赠送10000元,但没有书面的合同明确表示只赠与给王女士,而且王女士接到这笔钱的时间是在结婚之后,应属于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这笔钱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这10000元钱应有张大柱的一半。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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