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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请放下托付心态!
作者:深圳婚姻…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3-20  分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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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请放下托付心态!

        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法官发现部分女性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存在“托付”心态。所谓“托付”心态,是指这些女性当事人认为配偶应当承担照顾自己、给自己幸福的全部责任,具体在离婚诉讼中,持这种心态的女性一般会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护女性”、“对方不能违背良心不管我”、“因为我弱势,法官应当照顾我”等等,而这种心态最终导致女性当事人无法接受离婚的判决结果。在离婚诉讼中,女性当事人若不改变这种心态,有可能无法走出离婚的阴影。

   【案情回顾】

    张女士与刘先生异地恋七年后结婚。婚后仅一年,因张女士与婆婆屡发争执,刘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之后张女士多次向法官哭诉,认为自己和刘先生的感情深厚,只是家庭琐事没有处理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法官调解,刘先生同意撤回起诉,但当庭要求张女士承诺孝顺父母,不干涉其工作等。张女士在法庭内对刘先生提出的每一项要求都马上点头答应,但刘先生一撤诉,张女士马上回刘先生老家,指责其父母怂恿刘先生离婚,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刘先生离家在单位暂住,张女士又多次到刘先生单位吵闹,要求刘先生领导为其解决家庭问题。刘先生不堪忍受,再次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张女士则表示刘先生提出离婚对不起自己,刘先生必须对自己负一辈子的责任,如果要离婚刘先生应支付50万元分手费,但未提交任何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材料。第二次开庭,张女士拒绝出庭,也不接听法院电话。

    诉讼过程中,女性当事人托付心态主要有三类表现“我什么都不知道”;“我什么都不用做”;“我是婚姻的受害者”。

    第一类:“我什么都不知道”。一些离婚诉讼的女当事人,常常对婚姻状况,婚姻矛盾甚至于离婚诉讼陷于自我麻痹甚至逃避的状态,认为只要没有被告知,那么我的婚姻就可以继续延续下去,我的婚姻就没有问题。这类女性把离婚的后果完全托付给法院,她们认为,一旦法院启动离婚诉讼程序,我就失去了婚姻,只要启动不了程序,我的婚姻就能保住。有一个女当事人,在男方起诉离婚后,法院与其通话三次,告知男方起诉离婚来领取起诉状,女方开始在电话中哭泣,不同意到法院领取,后来就开始拒接法院号码的电话。在电话通知失败后,法院向女方住所和工作单位邮寄了起诉材料,均被女方拒收。之后,男方带法院工作人员到女方住处送达起诉手续,女方见到男方立即“逃跑”,并不再回住所,处于半失踪状态。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被告送达不到的情形,有90%以上为女性。

    第二类:“我什么都不用做”。这类表现是在诉讼中一种较为常见的女性托付心态,一旦认为“我什么都不用做”,自然就要求法官“你应该帮我做”。这类女性往往将法官视为自己的诉讼工具,一般多次要求私下与法官接触,通过表述“我没有能力做什么”→“我就什么都不做了” →“一切都要法官给我做主了”的三段论,来达到将诉讼义务转嫁给法官的目的。比如,让法官想办法举证,让法官出调解意见,让法官想办法见见孩子。

   “我什么都不用做”的心态下,女性当事人将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视为自己处理离婚问题的“帮助者”。首先是将在诉讼中遇到的难题交给法院处理,接着在惯性的作用下将与诉讼对方之间的难题交给法院处理,最后将诉讼的后果也完全托付给法官处理。实际上,女性当事人的这种做法是自己单方面的放弃自己对于诉讼的过程控制权,

    一旦出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和法院判决有差异,这类女性就感觉到自己被辜负,对法官的托付失败导致对自己诉讼参与的完全否定。否定自己参加诉讼的过程,女性当事人就不可能对判决的结果有较高的接受度。

第三类:“我是婚姻的受害者”。很多女性在离婚诉讼中都有类似的表述“我的青春都白白浪费在这里,却什么也没有得到”;或者“我什么都做的好,离婚完全是他的错”;或者“我什么都没有了,我离了婚,我的生活就全完了”。这些陈述的背后隐性台词就是,我结了婚,对方就要为我负责一辈子,法院应当保护我得到这种归宿,如果法院违背我的意志判决我离婚,法院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站在弱势者的角度要求的这种保护,是非理性的,它其实是女性的一种心理问题,在这种非理性下,一旦涉及离婚,基于法律的婚姻财产的调整也是不可被接受的。

    由于女性的托付心态,导致其自身对诉讼地位、离婚诉讼的意义与后果认识不清,最终导致应当作为诉讼主体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不能在法庭这个平台上公平的较量。有的女性当事人的亲属在这种情势下“不得不”承担了“挑事”的角色,将离婚诉讼引发为两个家庭的战争,甚至将家庭成员的全部生活都变为了充满硝烟的战场。

    一起离婚诉讼案件,女方接到起诉书时表示同意离婚。开庭时,女方母亲来到法院,向法院表示女方因为“被离婚”导致精神不振,自厌自弃,同意离婚的陈述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要求由母亲担任委托代理人代为陈述意见。庭审中女方一言不发,由其母对男方予以指责,提出男方不顾家,能力差、男方父母对女方不好等等问题,引起男方反感。男方当庭表示自己因家庭生活举债四十万元,本无意让女方承担,现要求女方予以分担。

    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是庭审这个竞技场上的平等主体,双方当事人通过提交证据材料向法官展示法律真实,形成高度盖然性的证据链。而双方当事人是整个客观事件的参与者,双方对纠纷的产生和发展亲身经历,最易于向法官展示客观真实。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不仅是平等主体,而且有着微妙的平衡关系。一方面来说,婚姻是否幸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有夫妻共同创造财富等等问题必须由婚姻的亲历者自行感知与展示的。而且柴米油盐的生活中,很难固定证据材料,如果女性作为婚姻的亲历者不向法庭陈述婚姻诉讼中所关注的事实,将权利与义务都让人代为处理,很可能导致不利的诉讼结果。另一方面来说,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诉讼中女方所表现出来的弱势,有可能使得男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做出主动的让步。但是,一旦女方的亲属参与进来,对夫妻关系了解不够,很多话语容易刺伤对方当事人,导致双方纠纷升级。表面上在言语中争锋相对,却有可能取得不了好的效果,甚至可适得其反。

    部分离婚诉讼中女性的托付心态也使得法官被迫承担疏导女性心理问题的任务,在心理问题解决无望的情况下,法官或者为了逃避女性的托付要求,而选择迅速解决纠纷。通过调研显示,绝大部分法官都认为自己能够居中裁判,并且有65%的法官认为已经对女性当事人予以了特殊保护,然而与此相反的是,为数不少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当事人,认为法官没有“特殊保护”女性当事人,并且认为法官倾向于保护男性的诉权。这样的冲突,并不代表法官在案件的审理结果上有偏颇,而是诉讼这一行为,在参与者的感官体验以及心理感受上产生不同的效果。要解决这样的冲突必须要引导女性当事人在处理离婚纠纷时放下“托付心态”。

    如何放下托付心态,这并不是一个易于解决的问题。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女性当事人需要认识到,婚姻的冲突是婚姻双方的责任,要解决婚姻冲突需要双方努力,对方或者婚姻之外的人不能代替她解决婚姻的冲突。诉讼的目的不是要证明谁是一段婚姻的受害者,而是要解决两个人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后,财产的分配以及今后如何更好生活的事情。而作为法官也应关注这一类女性的一种诉讼行为,达到胜败皆服的诉讼效果不仅是践行法律能够达到的,它有时是要解决人的心理的问题。同时这也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关心的问题,如果能够比如建立一定的离婚女性帮扶机制,公益的心理辅导帮助,有可能帮助离婚女性尽早的脱离被离婚后的“加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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