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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给还是不给? 【案情介绍】 李某与艾某因在驾校培训练车结识,后双方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因艾某向李某提出分手,李某故向艾某索要60000元分手费,艾某通过微信、银行账户共支付给李某30000元,剩余金额因一时无力支付,遂向李某出具了一张30000元的欠条。因欠条中的款项未付,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艾某还款。 【主要分歧】 关于该欠条中的款项是否能认定为借款,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欠条中的款项应认定为借款。该欠条是艾某承诺支付给李某的分手费,因其一时无法支付剩余的30000元,便向李某出具欠条并按捺手印,综合考虑,该欠条中的款项应认定为借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欠条中的款项不应认定为借款。艾某自始至终没有向李某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不存在正当债权债务关系,李某所持欠条不应认定为借款。 【婚姻律师分析】 龙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该欠条无法证明李某与艾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其一,该欠条是艾某基于李某的滋扰之下为了了断双方男女关系才出具,欠条上的手印也是李某抓住艾某的手按捺的,并不是艾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并没有达成借款的合意;其二,李某仅提供一张欠条,且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欠条中所述为借款,艾某又否认借款事实,以上不足以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第二,该欠条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李某和艾某是因感情纠葛而出具的分手费欠条,它与一般大众所具有的社会道德认知相悖,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故而欠条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当将其认定为借款。 综上,李某持有的欠条款项不应认定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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