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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作者:深圳婚姻…    文章来源:深圳离婚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2-08  分享道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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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1)适用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应注意的问题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 适用此项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②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③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④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曾对是否规定该项内容,以及对分居年限的长短存在着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这一规定,认为它反映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情况,理当作为离婚理由;有的不主张规定这项内容,否则会给“喜新厌旧”的人以利用法律的机会,对无过错方不公平。有的认为分居二年时间太短,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应改为兰年或五年;有的认为分居已表明夫妻感情不和,要求达到二年时间没有必要,而且分居时间长容易引发家庭恶性事件,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建议改为一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集中多数意见规定为二年。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胡康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

(2)夫或妻一方搬离居所形成的事实分居,在此期间偶尔的性行为并不构成分居时间计算的中断


夫妻双方事实上已经分居,偶尔的性行为并不构成分居时间计算的中断。因为夫妻双方偶尔发生性行为并不意味着感情一定有所好转,一方仍坚决要求离婚,只能表明一方离婚的决心。故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即便双方存在偶发的性行为,也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准予离婚。在这个问题的认定上可能存在重大分歧,因为我国《婚姻法》没有界定分居的客观标准。但从分居的一般意义上讲,法律的侧重点在于审查夫妻是否持续地分开居住,至于夫妻双方是否发生性行为并非法律所关注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德国民法典》中就规定得很明确:“婚姻双方为和解所为之短暂的共同生活并不导致分居期限的中止或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典》,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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