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时间是否因双方偶有性行为发生中断?
【案情】
曹某夫妇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双方已分居满两年,但分居期间曹某去妻子城市出差,二人发生过性行为,该行为是否构成分居时间的中断?
【分歧】
对于分居的时间是否因双方偶有性行为发生中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分居时间的中断。理由是曹某夫妇的这种情况属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的情形,分居期间的性行为构成分居时间的中断,分居时间应重新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构成分居时间的中断。理由是曹某夫妇的这种偶发性行为并不代表感情已经和好。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分居时间计算不因双方偶有性行为发生中断。理由如下:
第一,曹某夫妇因感情不和分居,其分居时间已满两年,分居期间偶尔发生的性行为并不意味着感情一定好转,双方可能仅仅因为生理上的需要,偶尔的性行为并不代表双方感情已经和好。
第二,我国《婚姻法》中并未对分居的客观标准进行界定。但从分居的一般意义上讲,法律的侧重点在于审查夫妻是否持续地分开居住,至于夫妻双方是否发生性行为并非法律所关注的问题。构成分居时间中断,应是在分居期间,夫妻因感情复合或虽未复合,但提出分居一方出于各种原因放弃与对方离婚的要求而重新共同生活的情形。而本案中曹某妻子已经搬离居所形成事实分居,夫妻双方偶尔发生性行为并不意味着感情一定好转,曹某妻子一方仍坚持要求离婚的,也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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