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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和协调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4-14  分享道
【摘要】……
  

配偶“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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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配偶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

(1) 一方隐瞒“私房钱”。这其中又区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婚前“私房钱”作为自己的隐私,不予告知另一方。但婚后“私房钱”的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权知悉对方婚后的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等,一方不得以侵犯隐私权而对抗另一方的知情权。

(2)-方婚外情方面。婚姻并不能满足人们情感的全部需要,除了亲情、爱情之外,友情也是我们的需求。一方没有义务全部告知另一方自己的对外交往活动。而另一方也不能以知情权为借口跟踪、刺探其配偶的对外活动。当然,对外交往尤其是和异性的交往需要把握一个度,一旦有影响到夫妻之间的感情的活动,比如婚外情等,龙律师认为就不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了,另一方有权知悉。那么,一方以跟踪、刺探、偷窥等方式获取的证据法院会采信吗?对此,笔者在本章第二节婚外情取证中都有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3)-方婚前隐瞒个人疾病、恋爱史等。有观点认为,既然双方都要结婚了,就应该开诚布公,向另一方坦诚自己的隐私。但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诚信对于婚姻的缔结固然重要,该份诚信将直接影响到今后婚姻生活的幸福与不幸福。可是,《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在结婚前一方必须向另一方交代个人的隐私。若其隐瞒了《婚姻法》第10 条规定的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法定禁止情形,法院会据此判决婚姻无效。

除了上述类型的冲突之外,还表现在夫妻生活的其他方面。对此,我们需要具体司题具体分析,明确哪些范畴属于侵犯配偶一方的“隐私权”,哪些范畴属于配偶一方的“知情权”。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协调二者呢?也有很多的当事人滥用“知情权”,以之为借口反复侵犯配偶的隐私权,殊不知“知情权”的行使也有限制性条件。第一,知情权的前提必须是涉及夫妻共同利益的情况下,配偶一方可以行使“知情权”。婚姻关系中的双方生活在同一环境之中,两人的依赖性很强,互相渗透对方的生活与工作。但这并不影响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个体所享有的“隐私权”。若一方与他人的信息、或者参加的对外交流活动等完全是纯个人化的私事,另一方不得随意干涉。第二,即使夫妻一方的行为涉及夫妻共同利益的情况下,行使知情权也应谨慎而为之。如同上述案例中,若王男事先未察觉张女的异常情况,便调查其语音清单,无疑是对知情权的滥用。

知情权与配偶权的冲突,实质上是不同的法律价值取向所导致的。一种观点强调权利的绝对化,即社会利益让步于个人利益,个人隐私绝不允许侵犯。而另一种观点,也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即个人利益服从于公共利益,整个社会需要遵守公序良俗原则。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有忠实的义务,不允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婚外情等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行为。因此,该种情况下应优先保护夫妻一方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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