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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8-20  分享道
【摘要】……
  

《民法典》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解与适用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一直以来因为不同时期不同的法律认定标准导致了一系列的争议与当事人的诸多困扰,这个问题认定原则历经“夫妻共担共同债务”(2001年第一次修订《婚姻法》)、“倾向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虚假、非法债务不收保护”(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共同债务共债共签”(2018《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几次变迁。直至今年5月28日通过的有“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称的《民法典》将诸多立法、司法解释关于这一问题的一系列规定予以提炼、整合,形成《民法典》第1064条的明确规定。最终种种争议尘埃落定,当事人有了明确维权依据。

法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我们依据本条规定抽丝剥茧详细解读《民法典》对“夫妻债务”认定的标准

1、《民法典》坚持了2018《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确定的“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夫妻合意之债,“夫妻共同签字”是合意之债的一种形式,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负债时由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另一方以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认可该债务的,这属于事后形成合意,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点规定的是夫妻合意之债。

2、共同生活所负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无论另一方是否签字或事后认可,则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可知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是实质性要素。同时,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个人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配偶应承担连带责任”,更进一步反向论证、强调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质性。基于此,认定夫妻共同生活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顺理成章。最简单的例子,夫妻一方为解决家庭通勤需求购车举债显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举债实为一方家事代理行为,这一点规定的是家事代理之债。

3、超额债务有条件地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只有在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超额借贷,民法典是以借贷是否用于家事需要(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或夫妻合意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标准。即使没有共同签字的大额借贷,只要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家事需要或夫妻双方同意,同样构成共同债务。因此种债务引发的纠纷数量很多,司法实践中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认定不一,此次民法典中也未予明确规定。鉴于《民法典》一部是纲要性、基础性的法律,各级地方法院应该会在法典实施后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市民生活水平等因素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在细则出台之前还是应由受理法院结合债务人家庭收入情况、消费水准、支出与收入是否匹配等综合认定。根据过往案例,夫妻一方举债为家庭购买居住房屋、通勤车辆等高价值资产,往往还是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举债,实际用于家庭生活需要或者夫妻双方同意的,实为一方家事代理行为或合意。这一点规定的超额之债是家事代理之债或合意之债。

第二、我们讨论各种共同债务情形下的举证责任问题

1、对于夫妻合意之债的举证责任

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借款合同、借条,以及夫妻一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行为等能证明与另一方确实存在借款合意或事后进行追认的,可以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承担额外的举证责任。

2、对于家事代理之债的举证责任

如果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则只要该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则也可以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也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非举债一方需要否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对于超额债务的举证责任

如果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举证责任直接就转移到了债权人身上,即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第三、担保之债或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先讲一个笔者遇到的一个案件,夫妻中男方是一家个人独资礼品公司股东,公司收益是其主要收入来源。春节期间公司为备货向男方的朋友某甲借款,男方为公司借款向某甲提供保证担保。公司春节期间高额盈利,男方取得分红款后购置了奥迪Q5汽车一辆。因公司拒不偿还欠款,某甲向法院起诉了礼品公司、男方,诉讼中某甲认为男方因本次担保行为受益且受益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笔担保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防止将来无法执行男方全部家庭财产,要求追加女方为共同被告。因为某甲对礼品公司及男方家庭非常熟悉,诉讼举出了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以上事实。

男女双方的答辩认为:家庭受益源于公司经营,而非源于担保行为,担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不是适格被告,要求驳回某甲对女方提起的诉讼。据男方向笔者介绍,法官在审理中倾向于认定担保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礼品行业是节日经济属性非常强的行业,某甲举出证据证明该礼品公司年度高达80%的收益来自春节期间的销售,且若没有某甲的借款公司无法完成春节备货。而男方的保证担保行为是某甲决定提供借款的决定性因素。男方的一人独资公司实为家庭经营,男方的担保债权实际用于了家庭经营。虽然家庭收益直接源于公司经营,但显然与某甲提供借款及男方担保有间接因果关系。

后男方与某甲达成和解,某甲撤回了起诉。笔者和本案法官的意见一致,遗憾的是没有看到精彩的判决论述。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明确规定,“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即使夫妻一方举债且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虽然涉案债务系夫妻一方单独签署的担保之债,但该债务最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则担保之债也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属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涉及对夫妻一方财产权利、夫妻另一方财产权利与债权人债权之间的三方利益平衡。民法典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体现了立法对群众所盼所需的回应,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避免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出现困难和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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