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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律师:监护人失职,未成年人如何行使诉权 问题:刘某(男)与吴某(女)系合法夫妻,共有三室二厅住房一套,存款21万元,并有上市公司股票等。2001 年 4月,吴某因病去世,女儿刘畅时f.年14岁。2002 年 1月刘某再婚,用原家庭存款并变卖股票与续妻陈某投资办厂。刘畅认为父亲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财产权,要求明确其应当继承的母亲遗产份额,妥善保管,不能用于风险投资,遭其父刘某拒绝。故刘畅向法院起诉。一种意见认为应不予受理刘畅的起诉,因刘畅未成年,刘某是其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在诉讼中即为法定代理人,而刘畅将其列为被告,就出现了诉讼地位的混同。。刘畅可在成年后再向法院起诉,如其应继承的遗产受损,还可诉请其父刘某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受理, 因监护人刘某的行为对被监护人刘畅明显不利,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法律规定的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或征求刘畅意见确定一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深圳婚姻律师认为:信中所述案件中,刘畅在其母亲死亡后,依法享有遗产继承权。与其父发生继承纠纷,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处理。因刘畅属于未成年人,按法律规定,其父为法定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刘畅认为其父亲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的财产权益,她虽然只有14岁,尚属于未成年人,但 正在接受中等教育,在相当程度上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其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理意见,并非明氬对自己有不利之处,故也应该得到尊重。我们认为,刘畅与其父亲的继承纠纷,发生在被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其父亲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征询刘畅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从符合条件的其他监护人中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故原则同意信中所述第二种意见。 深圳婚姻律师www.0755lihun.com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