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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律师谈兄妹间扶养问题的处理
作者:深圳婚姻…    文章来源:深圳离婚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7-11  分享道
【摘要】……
  

深圳婚姻律师谈兄妹间扶养问题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回答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沪高民督字第54号“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23 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意见。李X X过去对其弟妹尽过扶助义务,现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子女赡养,参照《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其弟、妹对李X X应承担扶养义务,但不宜用“类推”的提法。在处理中,要依靠李的弟、妹等所在单位组织,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并主要根据他们的经济条件,争取调解解决。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23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扶养义务的复函》(1981 年 9月1日,C81J民他字第21号),载周道鸾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1147 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1984 年 9月30日关于程秀珍诉程心钊扶养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程秀珍自1958 年患精神病以后,即丧失劳动能力。因她无直系亲属,其生活全部依靠其兄长程心钊、程心慈及侄子女供给扶养,直至1981 年程心慈去世。据此,本院同意你院关于程秀珍应继续由程心钊扶养,并从刘凤秀及其子女所继承的程心慈遗产中,分出一部分,作为程秀珍的生活费的意见。处理时请尽量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好程秀珍今后的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妹间扶养问题的批复》(1985 年 2月16日,法(民)复C1985)8号),载周道鸾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 年版,第1147页。

关于兄弟姐妹是否对患有精神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成年兄弟姐妹有扶养义务的问题。我国1980牟《婚姻法》以及2001 年《婚姻法》均没有明确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件批复就此予以明确,指出对患有精神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其兄、姐均应承担法定的监护责任。但是,监护责任与扶养义务并不能等同,只有当监护人与扶养人合二为一时,监护责任与扶养义务才能够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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