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与认定
在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与认定方面,法院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或者说是限制主要在于五个方面:一、申请的主体严格限制在受胁迫本人,这一点同无效婚姻的申请有很大的差别,无效婚姻允许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而可撤销婚姻实际上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婚姻状况,并非当然无效,立法所保护的法益是缔结婚姻的双方的婚姻意志自由,故其申请人排除了利害关系人,只能是受胁迫者本人。二、在时效方面有严格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受害人必须在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一年的时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三、若有证据证明为胁迫必须撤销。受胁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能够查明婚姻关系确实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缔结的,应该予以撤销。四、可撤销婚姻的婚姻关系不得上诉和再审。婚姻被法院宣告撤销之后,既具有法律效力。五、财产、子女关系可以上诉。对婚姻关系判决撤销之后,其子女和财产分割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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